浅论合同能源管理的经济学原理
发布时间:2013-10-21 新闻来源:一览节能英才网
一、社会分工理论
社会分工是指人类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分工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交换,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分工的优势就是由擅长某方面的人去做自己擅长的那方面的事情,产生比较优势。社会分工使平均社会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因为分工而更专业化的人能够提供向社会提供跟会更加优质高效的劳动产品,也更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高利润和高价值。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专业化提供节能服务的市场化主体,其产生的动力就是人们在节能的巨大需求下进行社会分工的结果。节能服务公司最大的能力和优势就是它能够发现用户的耗能部位和节能潜力(能效审计与节能诊断),能够判断使用何种节能技术或管理手段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方案设计)。生产分工是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交易费用理论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执行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相对集中和整合了节能市场中的技术与项目信息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可以减少用户与节能技术提供方的之间的信息搜索成本、用户对节能技术的选择成本、实施项目的管理成本等,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明确了与技术设备提供方、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降低了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的成本。以专业化来降低交易费用是节能服务公司得以生存的基础。
三、“外部性”理论
对“外部性”概念,经济学家们有不同的界定。有一种定义认为,当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不足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而影响到另一个行为主体的环境时,即存在“外部性”;另一种定义则强调,如果个人的效用函数(或企业的生产函数、成本函数)不仅依赖于受他支配的因素,同时也依赖于那些不受他支配的因素,而且对那些不受他支配的因素的依赖性又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那么则称存在“外部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基于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可能不完全由他自己承担,同时他也可能在不行动时承担他人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由此可把“外部性”理解为:个人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换言之,“外部性”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超越活动本体利益范围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好的作用时,成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这种影响是坏的作用时,称为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
在节能减排领域,企业采取节能措施除了可以降低自身生产成本外,因耗能减少而产生对环境的减排效应(每节约 1度电,相应节约0.4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污染排放0.272千克碳粉尘、0.997千克二氧化碳、0.03千克二氧化硫、0.015千克氮氧化物)是典型的正外部性,因此企业节能具有外部经济性。对企业节能产生的外部性如何进行衡量与评价,关系到企业的节能动机和动力大小。假定企业因采取节能措施所额外支付的总成本为EC,因采取节能措施所减少的能源费用即节能效益为EP,节能外部性所获得社会补偿(如税收减免、政府奖励、品牌提升等)为SP,则据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只有当EC≤EP+SP时,企业才有节能动机,并且EC与(EP+SP)差额越大,企业节能动力越大。
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下,用能单位采取节能措施的投资成本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来支付,即此时用能单位的EC=0,但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了部分节能效益,这时用能单位获得的节能效益EP'<EP,一般来说,其节能外部性所获得社会补偿(如税收减免、财政奖励、品牌提升、社会荣誉等)SP'≤SP(因为节能服务公司可能享受了部分甚至全部社会补偿)。即使SP'=0,这时因为EC=0,只要EP'>0,理论上用能单位仍有采取节能措施的动机。所以,EPC机制实质上促进了用能单位节能动机的产生,并因不同的EPC合同模式特别是社会补偿SP值的大小而产生不同的节能动力。EPC模式是解决用能单位节能成本内部性与节能效果外部性的有效途径,这是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获得长远发展的基础。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一般来说在EPC项目合同期内,它为客户投资于该项目上的全部成本与其分享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或从客户那里取得的服务报酬(节能保证型、费用托管型)的折现值之差,即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也好,采取EPC模式的节能设备生产(销售)厂商也好,都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市场主体,为用能单位采取EPC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对项目的利润期望与追求。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利润来源的分析,将会使我们认识到:如果节能项目的正外部性效应得不到合理的社会补偿(税收减免、政府奖励、品牌提升、社会荣誉等),那么,对于部分节能投资效益不大(例如节能量小或者节能量大但投资成本也大的项目)但减排环保效益显著(即正外部性显著)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采取EPC模式兴趣将不会大,当然用能单位主动采取节能行动的积极性也不会高,这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特别是减排目标的完成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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